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11:30:05浏览129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第33号)
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逃离事故现场
,逃避法律调查。精华阅读: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哪些情况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如果涉嫌交通事故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构成交通事故罪?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想知道,关于哪些情况是交通肇事罪?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详细介绍你。一、哪些情况是交通肇事罪《**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点击阅读
交通事故罪审判4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忠县初级县长陆胜贵交通事故一案进行了审理。鲁因交通事故被判四年徒刑。法院认定,2004年7月17日11点左右,陆胜贵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驶入重庆市忠县中州镇象山路97号的人行道。他撞倒一辆停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然后撞倒行人黄和周,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卢胜贵没有履行抢救现场、救治伤员和..点击阅读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本解释第二条**款和第二款**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教唆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处罚。
第六条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