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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交通事故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区别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08:40:04浏览97次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肯定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定是交通肇事罪。

相关规定如下。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本解释第二条**款和第二款**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教唆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处罚。

第六条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教唆、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犯罪逐年上升,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罪,**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即“所有在道路上进行交通相关活动的车辆、行人、乘客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交通事故的主要范围非常广泛。从实际交通事故案例来看,使用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是很常见的。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鉴于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第《解释》条第1款规定:"凡从事交通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解释》第1条强调,如果发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首先,事故责任的分析是确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事故次要责任案件由于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较小,造成的损失后果较小,一般受到行政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其他情况下,确实有必要追究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在论证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存在着随意性和不平衡性较大等问题。建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不应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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