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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08:15:03浏览52次

核心内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视为交通肇事罪。应该做些什么来减轻惩罚?五六懂法网边肖向大家解释了从交通事故中投降的内容。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刑法**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何减少交通肇事罪呢?我们可以从投降开始考虑。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首先,刑法的一般原则指导刑法的具体规则,这是一个一般原则;然而,在总则中对《刑法》第67条的适用没有限制。因此,《刑法》第67条的适用不应受到犯罪性质(类型)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道路交通规则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除法律效力高的,这也是法律适用的原则。因此,交通法规的某些规定不能作为拒绝适用《刑法》第67条的依据。

第三,**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华阅读:交通肇事罪法律条文,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汇总

一.《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日以上有期徒刑。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点击阅读

”这是绝对正确的。

关于交通事故中自首的认定,交通事故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区别对待,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自首的人,仍应视为自首,但处罚应与其他自首有所不同。如果后果特别严重,而且情况对极少数人特别不利,他们可能不会受到较轻的惩罚。这是因为《刑法》第67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编造谎言,并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否认自己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他自首的实质不是接受法律调查,而是逃避法律调查。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节的量刑方面应当法定情节区别判决:

在交通肇事罪“不能逃逸,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说明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在“不逃逸但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说明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可以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逃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反映犯罪事实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是如何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内容。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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