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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加重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1:35:03浏览65次

交通事故后逃逸,加重交通事故罪情节的

[案]

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罗谋谋驾驶一辆桑塔纳出租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市南昌路时,与一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结果,骑三轮车的孙谋谋在高速公路上被撞倒,被告罗谋谋驾车逃离现场。两三分钟后,已经在苏醒的孙某某站起来,又被高某某驾驶的卡车撞倒,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牟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牟某涉嫌制造交通事故,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牟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但他指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卡车司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罗牟某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必然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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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死亡或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那么,交通事故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呢?法庭将如何判决这起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下面的人不妨跟着五六懂法网边肖去了解一下。一、2018交通肇事死亡怎么判?**高人..点击阅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牟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致使受害人孙牟某被其他车辆撞倒,当场死亡,原因是未能及时获救。他的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和《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他应该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应该依法惩处。如果没有被告人罗牟某的逃逸行为,就不会有汽车撞上受害人孙牟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因此,法院不会接受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由于罗牟某已向受害者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他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刑法》第133条,被告罗牟某被判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辆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判决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牟某的逃逸并非导致孙牟某因缺乏救助而自然死亡,而是导致因高牟某的行为而死亡。罗牟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关,但不是原因。只有高牟某的行为与**终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当,导致量刑过重。辩护人还暗示被告人罗牟某已经自首。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分为两个部分。 **节罗牟某打人后逃跑,受害人与被告负有同等责任。随后,卡车司机高某杀害了受害人,罗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重伤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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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开着“轻便摩托车”在路上悠闲地散步,你一定要小心,以防交通事故也会被起诉。昨天,驾驶一辆“助力车”撞倒一名行人,重伤江西李某,李某被市检察机关逮捕。9月28日凌晨5点左右,李某驾驶一辆无照燃油助力车穿越330国道双超县冯路段,造成一名路人受伤,该路人当天上午正朝同一方向行驶。..点击阅读

但由于罗的逃逸,被害人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关。然而,在被告罗牟某撞上受害人的人力三轮车并导致受害人跌倒在地后,受害人已慢慢爬起。由此可见,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没有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自然死亡,只是在负有过错的高牟某的介入下,受害人才被杀害。**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在没有救助的情况下死亡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罗牟某不应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谋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了被告的犯罪事实,但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罗牟某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解释犯罪事实,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当采纳。上诉人罗牟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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