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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思路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10:35:02浏览123次

交通事故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非常常见,几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年要处理几起案件。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量刑幅度大多不到三年,**高刑期只有三至七年,许多律师对此类案件不感兴趣,相关证据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基本上是基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虽然法院有权重新确认事故责任,但在实践中法院重新确认事故责任的情况很少,处理此类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很小。当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一种“蓄意杀人如麻,无法重返天堂”的悲情。

当我接到这起交通事故的被告的委托时,我也是这么想的。当被告驾驶卡车超过受害者乘坐的摩托车时,两辆汽车相撞,受害者被卡车拖死。我认为,既然交通警察已经确定我们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既然我们已经及时向受害者家属全额支付了赔偿,而且被告已经获得了一名担保人,等待公安阶段的审判,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很有可能判处缓刑。我认为这不过是处理案件的“三段论”。

然而,当我陪被告去南方一个城市的法院接受传票时,刑事法院的法官突然宣布逮捕被告,并当场给他戴上手铐。虽然在审判前进监狱是很正常的,但我还是有点惊讶。我向法官提出的在审判前继续获得担保人的请求被法官驳回,理由是由于受害者被卡车拖了12米,死于被告驾驶的卡车和受害者骑的摩托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情况相当严重,可能会判处真正的刑罚,因此不允许担保人。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给客户一个满意的解释。我该怎么办?如何实现客户要求的试用期目标?

我仔细检查了文件。检察院交给法院的材料很简单,除了被告的供词和摩托车司机的陈述,只有验尸报告和事故确认。根据被告的辩护,他没有超车,另一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帽。我想,如果受害者的死亡地点是头部,那么也许我们可以减轻我们的罪恶感,因为对方没有戴头盔。然而,根据尸检报告,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钝器外力作用于胸部、腹部和左上肢造成的创伤性休克。这意味着不戴安全帽既不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不是受害者死亡的原因。

我晚上住在旅馆里。我独自一人。我不想看电视。我手里拿着薄薄的几页案卷,正在苦苦思索。案卷材料提供给我的信息非常有限,当时没有办法开始。

精华阅读: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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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超车持有不同意见。谁说了实话?为什么交警相信摩托车司机的“卡车超车”声明?

我注意到在警方对被告的审讯记录中,警方问:"如果你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谁来支付你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被告回答说,“保险公司支付。”我认为这个问题和答案很有趣。是因为交通警察同情死者,所以他们在决定这起事故时有某种情感色彩吗?

任何猜测都是不可信的,关键是证据。证据在哪里?双方意见不一,案卷中没有证人证言,只能根据现场痕迹来判断。根据双方的叙述,两辆汽车相撞了。因为有碰撞,所以会留下痕迹。你能判断被告是否有罪以及他有多有罪吗?我从法庭上复制的文件中没有任何现场照片。这些材料应该由检察官掌握。我必须去检察院看文件。

我仔细分析了超车时可能出现的痕迹。虽然当时卡车和摩托车都在行驶,但由于需要超车,所以一辆车的速度必须高于另一辆车,而另一辆车相对处于静止状态(呵呵,这似乎是初中物理中的“参考”理论)。假设卡车超过了摩托车,当两辆车相撞时,卡车和摩托车上会留下什么痕迹?由于卡车的前部首先与摩托车接触,它的焦点应该在前面,痕迹的运动方向应该向后,随着强度的降低逐渐消失,有点类似于彗星的轨迹。摩托车与卡车碰撞的部位,如后视镜和面向驾驶员的左把手侧面,应该有摩擦痕迹。如果摩托车超过了卡车,卡车上的履带会向相反的方向行驶,摩托车上的摩擦履带应该出现在后视镜的背面和左把手的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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