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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乌雅半 时间:2021-07-13 10:52:29浏览95次

案例:

赵某某与妻子张某某于2002年5月10日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我儿子赵xx与赵某某同住,张某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至40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某某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价值40万元的股票归张某某所有,其中25万元归赵某某所有,15万元归赵某某所有。

2002年5月12日,赵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获得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万元的赔偿。

赵的葬礼后,赵的父亲赵成与其母亲刘、张某某因赵的50万元房产、15万元股票、5.2万元赔偿金的继承权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2002年6月15日,张某某将赵成、刘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审判: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称,她与丈夫于2002年5月10日在诉讼中确实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赵去世时,调解离婚协议未送达,调解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我们仍然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的遗产。

赵成、刘辩称,张某某与赵某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依法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确定,故张某某无权继承赵某某的遗产。

判断:

1.张某某与赵某某仍为合法夫妻;

二、张某某享有第一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继承范围。

评论:

1.张某某与赵仍为合法夫妻。

张某某与赵某某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争议的关键。张某某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证明他们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虽然二人于2002年5月10日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法院调解,二人为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取得了分割,达成了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经完成。然而,离婚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已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生效,则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虽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仍为合法夫妻关系,其权利义务尚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产生:“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某某去世前,赵某某与张某某的离婚调解协议送达并签署。赵某某的死亡,意味着没有人签署离婚调解协议,即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失去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张某某仍然是赵某的合法妻子。因赵某死亡导致赵某与张某某关系自然解除,不影响张某某的合法权利。

二、张某某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某与赵某某的调解离婚协议未生效,二人仍为合法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属于一阶继承人。它的继承权是合法的,没有法律程序谁也不能剥夺。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其共同财产应归双方所有。继承的财产应仅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银行存款20万股,房屋40万套,50万套,合计110万,其中一半55万应归张某某所有,其余55万为赵某某的遗产,由妻子张某某、儿子赵某某及父母赵成、刘继承。

3.死亡赔偿金5.2万元不是赵的遗产,也不是张某某、赵某某、赵成、刘继承范围内的财产。

赵某某死于车祸,其赔偿5.2万元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儿子赵xx、妻子张某某、父母赵成、刘的抚养费。因此,在扣除赵xx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子女抚养费后,张某某、赵成、刘应通过协商合理享受剩余的精神抚慰金。

所谓继承,就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补偿费不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而是死者生前发生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而只是死者亲属赚取的补偿费。因此,补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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