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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再审申诉状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普兰英 时间:2021-07-14 10:52:33浏览78次

民事再审申请

申请人:王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二,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申请项目

1.撤销中级人民法院()民钟毅字第号民事判决;

2.确认自书遗嘱有效并按遗嘱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表明,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XXX难以确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未被认定有效,判决错误。

第一,原审认定遗嘱形式合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无效呢?根据继承法,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以胁迫、欺骗手段订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合法的书面遗嘱只有在胁迫、欺诈或无意识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无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但以遗嘱存疑为由否认其效力,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的第一个疑点:“从代书遗嘱签署到2005年2月12日,有十多天。期间,王二未对某某实施任何不当行为.王达确实对XXX有不孝行为。XXX在后一份遗嘱中变更了原遗嘱,指定遗产由王达单独继承,不符合常理。”申请人认为改变遗嘱是人之常情,与常理无出入。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在有法律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变更遗嘱。正是因为人们经常改变观念,法律才规定,如果有几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可见在实践中变更遗嘱的情况屡见不鲜。

判决书中事实认定的第二个疑点:“XXX的自拟遗嘱是由XXX独自完成的,没有其他人在场。从遗嘱内容的完备性、逻辑性和文字表述来看,与XXX的文化程度不符。遗嘱变更按手印,有相当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都会有这种意识。XXX很难独立完成。”遗嘱确实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立遗嘱无论是他人指导还是抄袭他人,都不违法。不用说,受过小学教育的农村老太太,即使是文化程度较高的,也不一定知道遗嘱的正式要求。可以说,大多数有效的遗嘱都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或按照模式立下的。在实践中,律师经常指导他人立遗嘱。XXX写遗嘱时可以借鉴别人的例子,也可以从其他方面学习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无论他在哪里得到引导,对其遗嘱的效力都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某某某在立遗嘱时被他人欺骗或者胁迫,没有被欺骗或者胁迫而立的遗嘱不能视为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认定案件事实,不能抛弃有力的书证,仅凭法官的常识判断案件。法官的怀疑不能否定书证,如果是这样,证据规则就没有意义了。而本案中,法官听取了证人的证词,用情感代替了法律,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只能是错误的。

XXX的自拟遗嘱不能在胁迫下作出。XXX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知道自己在等死。在这个时候,没有什么能威胁到她。一个知道自己死亡日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胁迫,所以本案不存在胁迫。XXX的自写遗嘱不可能是在欺诈的情况下立下的,从XXX的自写遗嘱到她去世有40多天。如果这份遗嘱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机会将自己的真实意愿告诉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亲属,并改变自己的遗嘱,但是XXX没有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就是她自己写的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愿。根据常理分析,在众多家庭成员、女儿、律师、证人的影响下,某某十几天前立下的遗嘱与其真实意思表示相悖,因为某某立下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与法定继承没有区别,是多余的。那么被申请人为什么要求XXX立这个遗嘱呢?正是因为违背了一个农村老太太家财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所以XXX立了一份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自书遗嘱,交给申请人保管,法院没有理由不认可这份合理合法的自书遗嘱的效力。

原审判决采纳了与被申请人有差距的亲属的证言,认定被申请人对遗嘱人不孝顺,故不承认自书遗嘱的效力。申请人和一些亲戚之间有些矛盾。中间很难分出对错。单纯判断谁对谁错是不可能的。仅凭这些人的证词,并不能认定申请人不孝。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不孝,也不能否定申请人母亲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这两件事完全不相干,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申请人确实不孝,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剥夺他的继承权,但本案显然不是剥夺继承权的案件。

申请人履行了一个贫穷农民作为母亲的职责。为了给父母看病,申请人负债累累。很难想象一个要钱治疗母亲绝症的人会被称为叛徒。申请人独自带患晚期癌症的母亲到南京肿瘤医院和江苏省医院就诊。在此期间,这些亲戚都没有给予任何帮助;申请人每隔一天给他的母亲充一次氧气。他怎么能关闭氧气瓶的阀门?从申请人提供的医药费单据和贷款单据中不难看出,即使申请人不是孝子,也绝不是证人人口中描述的对立面,如今却要被这些亲戚污蔑为不孝,这让申请人真的很伤心,也很生气。

综上,XXX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没有证据证明——中的自书遗嘱无效,即欺诈、胁迫或者无法表达意思。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述事实,只是模糊地否认其效力,故判决有误。请求你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不当。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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