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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未支付的生活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莫云韶 时间:2021-07-15 18:57:40浏览109次

我的朋友谢某,1970年被叔叔康宝发和婶婶谢月娥收养。2000年初,因谢的儿子不愿抚养康姓祖父,康宝发夫妇提出与谢解除收养关系,谢同意并与其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谢一次性支付康宝发夫妇生活费8000元。很快,康宝发和妻子收养了康宝发的侄子康有明,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康宝发夫妇分别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9月去世。谢某应付康宝发夫妇的生活费仍未支付4500元。因此,康友明作为康宝发夫妇的儿子起诉法院,要求继承谢某未支付的4500元。请问未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法律解析:

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收养关系因被收养人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人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妥善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被收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生活费是维持对方最低基本生活要求的经济保障,具有严格的个人专属性和依赖性,不能与他人分享。这种性质决定了,如果债权人死亡,债务人未支付的部分不能构成债权人的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能继承并转移给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本案未付的4500元不能作为康宝发夫妇的遗产,也不能由康友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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