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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面罩吸氧下所立遗嘱有效 财产全由儿子继承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7-16 15:42:43浏览153次

父亲走后立了遗嘱,让儿子郑继承他的财产。然而,继母认为遗嘱无效。7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郑老伯名下的房产、现金、股票等财产由郑继承。

郑老师是郑老伯的独子。1993年3月,郑老伯再婚,与张女士结婚。张女士和郑先生有一个继母-儿子的关系。2003年10月27日,郑老伯与张女士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与财产处置相关的内容包括“婚前财产财产归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已在办理完毕,归双方所有。债务:婚后无共同债务。2005年9月29日,郑老伯去世。

2005年9月12日,郑老伯病重时,郑老伯让人代写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郑老伯让儿子郑继承其全部财产。该遗嘱由上海市文海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签署。经郑老伯签字确认后,制作了见证证明书。为了按照遗嘱取得应得的财产,郑先生将继母张女士诉至闵行区法院。

原告郑老师诉称,因与继母就的遗产问题协商不成,诉讼要求郑老伯的遗产由自己继承。具体要求是责令郑老伯名下的安顺路房屋及其他属于郑老伯份额的张虹路房屋、股票、存款等遗产由本人继承。

被告的继母张女士辩称该遗嘱无效。郑先生和他离婚后,他的财产不在分割,所以他要求分割他的财产。其中,安顺路、张虹路的房屋为其与郑老伯的共同财产,应确认其份额归其所有。另外,在郑老伯的遗嘱中,证人张与郑先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具备证人资格,故该遗嘱无效。并坚持认为郑老伯的继承应按合法继承处理。对此,被告张女士还提供了郑老伯住院期间的护理记录,显示郑老伯在立遗嘱期间一直处于吸氧状态,并有褥疮,且不能长时间说谎,故郑所主张的立遗嘱过程不真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老伯与张女士离婚时已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法院确认已过户完毕;遗嘱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两次鉴定来确认。证人张虽在作证时仍与郑老师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依法不具备证人资格。但根据郑老伯签字确认的谈话笔录,他立遗嘱时有两名律师在场见证,两名律师当庭作证确认见证过程的真实性。同时,从谈话笔录的内容来看,代理人的意愿完全符合郑老伯的真实意愿。据此,法院确认委托书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遗嘱,郑老伯的所有遗产应由郑继承;被告张女士认为郑老伯的身体状况无法在半小时内完成立遗嘱的全过程。法官查阅了当时医院的护理记录,有“患者有意识”等内容。这些内容恰恰反映了郑老伯当时是有意识的。至于立遗嘱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种。用口罩持续吸氧,骶骨及背部有褥疮,不足以排除郑老伯遗嘱的可能,故驳回张女士的异议。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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