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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留下千万遗产 女儿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胜诉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哀灿 时间:2021-07-16 23:02:45浏览65次

其父亲生前出资成为公司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在,面对父亲留下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谁有资格继承?祖母和母亲放弃了继承权,但父亲的继承人女儿受到公司股东的质疑,相互协商被驳回,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驳回.

大股东留下了数百万遗产

孩子的父亲和老徐、老冯一起投资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孩子的父亲出资16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公司成立后,肖童的父亲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老徐任副总经理,老冯任监事。公司自成立以来,内部氛围和谐,经营状况良好,形成了自上而下团结发展的大势头。

有突发事件。2006年6月4日,孩子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对于家庭来说,虽然家庭富裕,但遇到这样突如其来的变故却无能为力;对于公司来说,发展趋势蒸蒸日上的局面更为重要。送走孩子的父亲、孩子的家人和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处置孩子父亲留下的千万元遗产。除了孩子1998年去世的爷爷外,孩子的奶奶、孩子的母亲和孩子自己都可以继承孩子父亲的遗产。

2006年6月20日,三个孩子的祖母、母亲和孩子通过公证声明,他们是孩子父亲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同一天,孩子的母亲和祖母以公证的形式放弃了对孩子父亲在投资公司55%股权的继承权。孩子的父亲生前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要想继续发展,必须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2006年7月3日,25岁的男孩通过公证向公司、老徐、老冯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声明和议案,要求于2006年7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老冯作为公司监事,在收到议案后未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7月18日,在、老冯缺席的情况下,小彤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确认其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和公司55%的股权,并确认其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千上万的遗产带来对与错

面对确认的儿童股东资格和临时股东会决议,老冯拒不承认,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为此,孩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公司根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请老徐将公司公章交付其本人保管。

老徐和老冯均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孩子是其父亲的唯一继承人,不能确定孩子的股东资格。儿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老徐还认为,公司公章的保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律强制调整的范围。

庭审中,肖彤撤回了诉讼中确认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请求,公司根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公司公章交付给他保管。

经调查,法院确认公司公章由老徐保管。然而,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孩子提供的户籍证明,可以认定孩子是其父亲的唯一合法子女,且孩子已经证明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至于孩子的父亲是否有非婚生子女,不属于孩子的举证责任。老徐、老冯应对此予以证明,但老徐、老冯未提供相应证据,其辩护意见被驳回。

法院还认为,子女父亲、老徐、老冯出资设立的公司章程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去世后继承其股东资格作出例外规定。因此,孩子父亲在公司的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孩子父亲去世后,孩子的母亲、祖母和孩子是第一继承人。因为孩子的祖父先于孩子的父亲去世,他不再被列入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孩子的母亲和祖母放弃了继承父亲在公司55%投资的权利,之后遗产才被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自然成为父亲对公司55%投资的唯一继承人。

最终,江苏省无锡市南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继承了父亲在公司55%的股权,同时继承了父亲在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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