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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财产物资计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燕问梅 时间:2021-07-17 04:52:46浏览91次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依法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行使财产继承权时,应遵守其基本原则,依法继承财产。如果出现以下法律原因,继承人将失去财产继承权。那么,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丧失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原因是什么?下面,五六懂法网为大家做了一个小系列的介绍。

一、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根据《宪法》中“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我国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起到了确认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了保护权利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具体表现为:财产继承权不分性别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不分性别一律平等;有权代位继承的晚辈直系亲属有权代位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不分性别;夫妻一方死亡的,被继承的一方,不分性别,有权处分遗产,继承遗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再婚。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其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中,对被继承人负有较多义务的人应获得较多的遗产。丧偶儿媳履行了赡养夫妻的主要义务,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已经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有扶养能力并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应分割或分割;继承人以外的人多赡养被继承人的,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享有遗赠权。上述继承法的规定都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中,要注意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多分享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不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也应给予遗产分配。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继承法》第15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通过协商处理遗产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了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又不损害遗产的效力,分割公平合理地处理遗产,做到物尽其用,实现家庭和睦。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又称剥夺继承权,是指法定事由发生时,继承人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被取消。

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最终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某种法律原因而最终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2.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绝对损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的,是相对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损失)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是严重的,他们当然失去继承权。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对财产继承权基本原则的介绍。我国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照顾病残、权利义务一致、互谅互让、和谐统一。如果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等四种法定事由,将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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