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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关系口说无凭 "养女"继承主张被驳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余怀绿 时间:2021-07-17 05:27:48浏览128次

因为养母死时没有留下遗嘱,两个“姐妹”为了继承权引发了口水战。“姐姐”质疑“姐姐”的养女身份,而“姐姐”则起诉对方确认其继承份额。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姐姐”慧芬与已故老太太徐不存在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姐姐”惠芬和“姐姐”爱珍其实是表姐妹。1952年,惠芬将户籍从江苏迁到上海月经的徐女士家中,共同生活。徐女士和丈夫因为婚后没有孩子,领养了好几个孩子,艾真就是其中之一。1993年,徐女士的丈夫去世。2006年,徐女士也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

由于没有遗嘱,慧芬和艾真在养母和养女的关系、继承权等问题上产生分歧,走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姐妹俩”均为徐女士的养女,共同继承遗产。艾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为证明其表姐与母亲无收养关系,爱珍向法院提供了其表姐原工作单位的员工登记表,其直系亲属一栏中的母亲姓名并非徐女士。此外,在徐女士的个人信息中,只有她的丈夫艾真和另一个养子被列为家庭成员。

对此,惠芬提供了意见左倾的证据。从许女士当年的个人情况来看,她养育了四个孩子,慧芬认为她也包括在内。根据徐养子提供的信息,慧芬6岁时被月经领养。徐女士的原工作单位在对其个人档案信息的说明中称,由于徐女士是文盲,当年的所有信息资料都是由他人登记填写的,相关事实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经认真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认为,徐女士及其丈夫生前未办理任何收养子女的手续,在法律上属于“事实收养”,因此没有直接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关系。慧芬户籍迁入徐女士家中后,双方均没有在个人信息中提及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虽然当事人对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所载内容应为代笔人根据自己的陈述所作的记录,可视为其真实意思的反映。在慧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许女士表示收养四个孩子的记录是唯一能够证明双方母女关系的书面证据,但这一内容并不能反映慧芬是四个孩子中的一个。至于养子提供的信息,法院推算养子当时只有2岁,他的陈述超出了当时的认知能力,因此驳回。由于慧芬与许女士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与女士的频繁接触和葬礼只能视为双方的正常接触,双方关系的认定没有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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