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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明珠争夺继父遗产不尽孝心 母女对簿公堂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泷霞影 时间:2021-07-17 16:47:49浏览58次

上林一中年妇女为了继承继父的遗产,抛弃了年迈的生母。没有活路的老人会把自己的女儿告上法庭,母女也会上法庭。1月29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审结此案。

三十年前,兰萍中年丧偶,带着年幼的女儿张文到邻村嫁给李治,女儿改姓李。再婚后,李志视继女文立为掌上明珠。虽然婚后文立与兰坪夫妇分居,但两家人仍住在一起。李志在我们村祖居有一套半屋,是一套泥木结构的两层小楼,一楼是泥木结构的店面房。1999年李志病重。期间,在一些村干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在讨论遗产继承问题时,他们表示,他们的遗产将由文立夫妇继承。然而,因为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他们没有写协议或遗嘱。李志于2001年3月去世。为了过上舒适富足的生活,文立不顾母亲的死活,想独占继父的遗产。于是,文立指示丈夫委托人写遗书草稿,说兰萍和妻子共有的财产全部由她继承,私章和公章由相关人员盖章,新建的房屋和店面大部分被占用。

母亲兰萍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文立在占有继父遗产后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了生计,兰萍对亲生女儿文立提起诉讼,要求拿回自己的那部分遗产。文立认为,李治祖屋的一半是李治和兰萍结婚前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它们应该是他们的个人财产。她坚称继父李志在病重时曾说过,留给她遗产意味着一份口头遗嘱,根据这份遗嘱,兰萍没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于2001年3月死亡。此时他已与兰坪结婚20多年,死亡时间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前。因此,其婚前财产应依法认定为其死亡时与兰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半财产应该归兰坪所有,另一半是李治的遗产。李治病重时,曾表示要继承文立夫妇的遗产。但从李治表达到去世这段时间,虽然病重卧床,但神志清醒,仍有语言表达能力,可以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因此,他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的遗嘱效力。故李志生前未立有效遗嘱,本案中李志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兰萍占有涉案财产的四分之三,文立占有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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