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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老姐妹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实收养有效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来修明 时间:2021-07-18 04:22:50浏览84次

因为养父母没有立遗嘱就去世了,两个老姐妹为了遗产引发了口水战。“姐姐”质疑“姐姐”的养女身份,而“姐姐”则起诉对方确认她的继承权。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权属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姐姐”朱晖与已故老人张华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张华继承了老人全部房产,并承担了房产范围内的一切相关债务。

“姐姐”瑞芬和“姐姐”朱晖其实是表姐妹。66岁的朱晖是宣威张兰的女儿,也是张华的侄女。1942年5月,朱晖的生父去世,朱晖和母亲张兰回到宣威市和祖母聚英一起生活。1945年,张华和瑞芬的叔叔贾坤结婚后没有孩子,于是贾坤又娶了一个到昆明定居。后来,张华回到母亲聚英,和姐姐张兰住在一起。张兰再婚后,张华没有孩子,朱晖被她姑姑张华收养。1954年,贾坤回到宣威和张华一起生活。1959年朱晖参加工作后,她尽了自己的责任赡养养父母张华。朱晖的祖母菊英去世后,她在主城留下了一栋房子(87.78平方米),由张华和他的妻子继承。2000年10月9日,张华和他的妻子在同一天的一场灾难中丧生。两个亲戚的安葬发生了纠纷,居委会协调为两位老人处理善后事宜。后来,朱晖为了继承这两项古老的遗产,与表妹瑞芬和居委会发生了争执。

2006年8月24日,因无遗嘱,朱晖与瑞芬对养母与养女的关系及继承权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庭审中,居委会明确表示不要两位老人的遗产,但谁继承了老人的遗产,谁就要承担居委会安葬老人的费用。

法院认为,朱晖一直与母亲张兰生活在一起,并声称其姑姑张华的养女证据不足,因此判决驳回朱晖要求确认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全部财产的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晖不满3岁,母亲张兰再婚,姑姑张华未生育。直到这时,她的奶奶带头,张华阿姨才收她为养女,并提交了15份证人证言及相关文件,承担老人的医药费。上诉;瑞芬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同时表示不想要老人的遗产,遗产要没收(五保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朱晖上诉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华夫妻的五位邻居在张华去世前出庭,证实了张华夫妇收养朱晖并履行一定赡养义务的事实。

执法人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解放前朱晖被其姑姑张华收养并共同生活至1959年参加工作,随后她对养父母负有一定赡养义务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和医疗费单据、房产费用支付单据等证据。相互确认并被依法认可;朱晖和章华的收养关系形成于解放前,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亲戚朋友和当地人也承认是收养亲子关系。虽然我国收养法颁布后并未正式处理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并未违反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亲子关系;瑞芬提出朱晖无权继承老人遗产,遗产属于第三人(没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居委会不想继承,需要继承人承担老人的开销。因为他们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所以可以在这个案件结束后再提出索赔。因此,法院撤销了二审的一审判决,并判处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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