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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宏晶 时间:2021-07-19 01:12:54浏览113次

股权继承后,继承人不一定成为公司股东。他要想真正成为股东,享有投票权,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股权继承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股权继承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实际上已经消灭了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仍享有财产权。

1.《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份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见,原股东向外界转让股份时,首先有告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他们都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人格完整不会受到影响和损害。

2.股东资格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

这说明,要成为股东并具备股东资格,不仅要履行出资义务,还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过程中,以股份为基础的死亡自然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恢复之前有一个变更登记阶段,而继承人仅享有股权变更登记前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不包括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二、关于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

被继承人梁于2011年7月因病去世。生前是柳江县一家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和分配有分歧,梁的儿子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和某化工企业(本案第三人)诉至法院。

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

1.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的关系,从而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经核实,魏系梁的配偶,二人已生育两个子女,即本案原告、被告梁二;梁的父亲梁的父亲于2012年4月去世。梁的父亲和梁的母亲有五个孩子,即梁、梁乙、梁丙和梁丁;梁的祖父母于20世纪40年代去世。

2.验证案例的继承性。死者梁生前持有某化工企业数百万股股份。原被告、被告均承认梁、梁生前未对本案原告起诉的财产留下遗嘱,承认股权继承属于梁生前个人财产。 第三人也认可梁持有其公司百万股股份,并表示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的特别规定。

3.处理结果。由于本案是继承案件,解决家庭矛盾、诉求利益是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基础。因此,t

2.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确定问题:根据《公司法》,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比例继承。梁死后,他的妻子,梁的父亲,梁的母亲梁木以及梁的两个孩子和梁二。

此外,本案中梁的被继承人死亡后,梁的父亲先于继承死亡,因此梁父亲的份额存在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关于再继承,梁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再继承权。自上世纪四六十年代梁的祖父、祖母去世后,不存在继承问题,而梁的母亲、被继承人及其四个弟妹为一级继承人,即梁的母亲、梁、梁B、梁C、梁d。

关于代位继承,梁的子女、梁二对梁父在梁财产中的份额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的是、梁二。综上,本案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为梁木、梁二、梁乙、梁丙、梁丁,份额为:梁木继承股权份额的7/30;魏继承1/5的股权;梁毅和梁二分别继承13/60的股权;梁a、梁b、梁c、梁d分别继承1/30的股权份额。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关于股权继承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股权继承是一种继承,受法律保护,拥有公司股权意味着拥有公司股份,但并不等于拥有公司股东。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向五六懂法网发布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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