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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7-19 14:42:55浏览138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已接《关于费某某、费b诉周mm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

根据你院报告,费某某与费aa已婚,育有三女一子,在无锡拥有房产,总面积241.2平方米。长女费于1942年嫁给周mm后,夫妻二人住在费家,与费某某同住。二女儿费xx和三女儿费kk在1950年前结婚,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aa、费某某及其子公司费B迁至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面积78.9平方米,保留私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aa去世,费某某和费乙搬回无锡,与费于颖夫妇共同生活在自己的房子里。费于颖于1962年去世。1985年12月,费某某、费乙诉至法院,称该房屋为家庭财产,要求周mm及其子女搬出。周mm认为妻子费有权继承父亲费aa的遗产,且已占用使用40余年,故拒绝迁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xx和费kk也表示,他们应该拥有各自的产权份额。

我们的研究表明,双方争议的房屋原是费某某和费aa夫妻共同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留下的自住房屋仍归原房主所有。费aa去世后,所有继承人都没有放弃对费aa所拥有的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视为已接受继承。有争议的房屋应由所有继承人共有,他们之间的诉讼可以根据财产分析的情况进行处理,具体的分割可以参考财产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以及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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