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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翁过世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再婚作者:须紫云 时间:2021-09-20 03:07:25浏览56次

案例回放:

王某出生于1920年,1936年与刘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买了房子,育有一子一女。刘某于2021年去世。2021年,王某被介绍到张某(1924年出生,妻子已经去世,有两个成年儿子),领取结婚证住进了王老汉居住的房子。婚后,两位老人互相帮助,生活幸福,他们的四个孩子经常去看望两位老人。2021年,王老人去世,除了这栋房子,没有留下其他遗产。王死后,王,老人的子女张某和张某的两个儿子就这所房子的继承权发生了争执。王老人的子女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在世时共同购买的,只应由他们两人继承。但是,张某和张某的两个儿子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已经确立,而张某和王某的两个儿子则形成了继父-儿子关系,他们三人也有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

律师声明:

首先,该房屋属于王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第1153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刘某去世时,房子的一半属于刘某遗产,由王某和他的孩子们共同继承,即王某占据了房子的2/3、儿子的1/6和女儿的1/6。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的,另一方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遵循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当王某和张某再婚时,双方的孩子都是成年人,他们的继父和儿子之间没有寄养关系。因此,王某房子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应视为婚前他的个人财产,在他去世后,王某的孩子和张某共同继承。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益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力。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分享等方式处理。”王某儿童和张某应按各自份额归一人所有,折价由评估或三方协商商定;或者卖掉房子,然后按照各自的比例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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