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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来源:再婚作者:表诗兰 时间:2021-09-20 03:47:25浏览79次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答案。

1、关于户主的变化。

第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变更的,应当以现有户主的名义登记。

2.关于土地流转和撂荒地的问题。

承包经营户向其他农户或业主承包的土地和不能通过转包或租赁方式耕种的撂荒地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保持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权属登记。

3.关于所有拆迁户和死亡户的承包地。

全家死亡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人的,或者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已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承包地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然后登记发证。如果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包括升学、参军、服刑等。)或整户农民迁入无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整户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地外,承包地不得收回,并给予原承包农民权利。

4.关于减少土地占用的报道。

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占用土地后,已依法报告减少的各类占用土地。应当严格按照每户上报的面积减少到农户和地块。集体经济组织在减少农民占用土地后,以机动方式进行补充规划的,应当减少原农民承包土地上已经占用的地块和面积,增加补充规划的地块和面积,然后按照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登记发证。

5.农村夫妻离婚后再婚。

离婚后再婚,其户口已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且承包地已划拨给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登记发证。合同期内,农民夫妻离异,双方均已办理分割户口手续,如需在分割,承包土地,应允许其在分割办理承包地手续,只要离境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并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用人单位应在分割后按承包地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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