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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前夫可否变更孩子抚养

来源:再婚作者:阚阳辉 时间:2021-09-20 08:22:27浏览96次

问:

三年前,我和邹某,离婚,法院判决我儿子和我一起生活。邹某每月支付200元维修费。我很快就遇到了张某,并打算嫁给他。为了阻挠我和张某,的婚姻,邹某给了我最后通牒:如果我和张某,结婚,我想改变我儿子的成长环境。我急于想知道的是:再婚会是邹某想要改变育儿关系的原因吗?如果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他吗?

律师诊断:

当你与邹某,离婚时,法院裁定你的儿子将与你生活在一起,但邹某仍然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没有因离婚而消除。作为孩子的父亲,邹某既要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相应的权利。改变抚养孩子的关系是他的权利之一。然而,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可以被滥用。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履行抚养或者虐待子女的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邹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你再婚,这显然不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使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抚养关系,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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