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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技巧

来源:离婚证据作者:admin 时间:2020-03-30 07:20:03浏览117次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技巧

1.书面证据。书面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被广泛使用。例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据、情书等。书证的问题是:内容有缺陷,甚至重大缺陷。在运用书证时,应注意所提交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的链条,以强化待证事实,从而增加证明力和法院受理的可能性。

2.物证。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引用的物证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包括头发、照片、礼品等。

3.视听材料。从证据科学的角度来说,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证明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和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通常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陈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它往往可以被视为自认。一旦它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如果当事人要推翻它,他们必须单独举出反证。这种证据的形象和直觉能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使证据的对象为人所知,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经常讲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不能表达证据的内容。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一般来说,这种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正式与另一方讨论离婚之前获得。此外,绝大多数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周围收集的。当另一方保持警惕时,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

(4)“偷拍和偷拍”的非法证据与“偷拍和偷拍”的合法证据之间的混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入第三人的房子进行录音和拍照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你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如果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把它放在第三个家庭,它就没有合法性。第三栋住宅楼里也有两个人的私密照片,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没有合法性,但如果两个人的私密照片是公开获得的,就有合法性。

4.目击者的证词。这种证人证言的特点是:**,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是公开的和社会性的。因此,能够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的范围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的证言往往与提供证言的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证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较低的证明力。第二,证词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不同的社会成长条件,每个证人对婚姻和家庭纠纷的事实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

5.各方声明。由于在婚姻案件中更难获得证据,特别是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许多当事方希望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然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方的陈述不能仅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当事人或律师需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在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残疾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价评估报告等。残疾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主要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精神状态的认定证明,精神状态主要发生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然而,亲子鉴定主要发生在一方怀疑孩子和自己之间的血缘关系时。北京市亲子鉴定机构位于北京市红十字会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或者可以单方面委托律师申请鉴定。总体结果将在两周内出来,准确率为99.99%。专家结论是一种极有可能被法庭采纳的证据。

7.审讯记录。这种证据很少用于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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