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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取证

来源:离婚证据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3 16:50:03浏览74次

离婚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

结婚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与结婚登记日期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原告提起诉讼或丢失结婚证或结婚证由对方保管但对方不想离婚时,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民政局或档案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照顾无辜的一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照顾”是对财产分割中无辜一方的数量上的照顾,但在财产分割中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收集和提供对方过错的证据尤为重要。婚姻法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没有直接的定义,“过错”主要表现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这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

1、一方从事婚外恋,如重婚、与其他人同居等证据的收集和准备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咨询作者,“某某人有婚外情,但我如何收集证据?”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收集情感缺陷的证据确实很困难,比如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因为许多卷入婚外情的人会故意隐瞒他们的婚外情。

证明一方过错的传统方式通常是由证人的证词形成的,例如邻居和夫妻惯常居住地的亲戚朋友的证词,或者出轨邻居和一方与第三方同居的证人的证词。随着短信、飞信、MSN、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视听资料的出现,电子证据等视听资料的使用在一定条件下逐渐得到认可,弥补了传统证据的单一性。如果离婚是由一方有外遇、与第三方同居或重婚引起的,可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情、担保表格、声明和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来证明。

(1)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有不明确的短信时,应及时保存并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如相关短信已被删除,当事人可向电话运营商请求检索短信内容,相关短信内容应包括短信收发时间、双方手机号码等。应当印制和盖章,也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使用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但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例如,《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的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被泄露,任何拥有用户名和密码的人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录并发送、接收和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能显示发件人和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不能直接证明发件人是谁,因此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仍有争议。需要仔细筛选。但是,如果当事人希望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好对打开电子邮件和打印内容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装入软盘,法院将主持庭审,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打开电子邮件并打印内容。

(3)MSN、QQ聊天记录

由于互联网和各种通信媒体的普及,一方结婚出轨的情况非常普遍,而由在线聊天工具(如MSN和QQ)形成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一方在离婚时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然而,由于网络代号或昵称(有些甚至没有名字)的不确定性,以及在线会话期间再现通信过程的困难,除非有其他相关的电子邮件,否则很难获得法官的确认

在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支持和法律手段获得,毫无疑问,一些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的副本是正确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合法的取证方式,否认非法的取证方式。取证方法是否合法,取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取证方法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通过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以及不使用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获得的连贯视听材料也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取证据而获取的证据侵入他人的住所或第三人的办公室或房间是客观和实际的,则很难采用,因为获取证据的过程或证据的形式存在缺陷。即使参与非法证据收集的当事人涉及侵权,他们也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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