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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07:55:01浏览97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简介:

原告:田某,男,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陈谋谋,女,田谋谋的母亲

被告:梁谋谋,女

原与被告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女儿田某(2岁)。这对夫妇婚后的关系仍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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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该提起诉讼。

起诉书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信息。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儿童出生证、婚姻破裂证明、对方过错行为证明、财产证明等。投诉的形式是:民事诉状原告:(基本信息)被告:(基本信息)呼吁……事实和理由……带着**美好的祝愿人民法院塑造的..点击阅读

1993年8月30日,由于一次交通事故,田牟某因左头枕撞伤并粉碎性骨折而受伤。据法医检查,田牟某的母亲陈牟某于1994年4月27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田牟某与其丈夫感情恶劣,特别是在田牟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以梁牧谋有婚外情、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作为田牧谋法定代理人的梁牧谋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还委托田某某的姐姐李为诉讼代理人。

梁谋谋认为,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关系没有破裂。他不同意离婚。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为独立婚姻,但婚后尚未建立真诚的婚姻关系。此外,被告在原告车祸后住院期间,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而发生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现在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是公正的,所以离婚应该被批准。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离婚后由妇女抚养孩子是合适的。

虽然被告梁某不同意离婚,但他没有尽力照顾原告,也无法争取夫妻和解。他没有现实的态度。根据1980年第《婚姻法》号法律第25、29和30条的规定,1994年8月12日的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第二,婚生女儿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孩子满18岁。

宣判后,被告梁谋谋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为独立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良好。尽管原告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但被告曾多次参加护理并表示愿意照顾自己的未来生活。因此,原法院裁定离婚不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 (3)款的规定,1994年11月24日的判决如下:

一是取消一审民事判决;

第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在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是否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建立了监护人制度,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顺序排列。配偶是一级监护人。在一级监护人未放弃监护、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并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一级监护人替代。本案原告的母亲没有代理权。即使他的母亲有权代表他,因为离婚案件与个人关系密切相关,代理人或监护人在没有获得代理人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意义必须由婚姻双方自己来实现,其他人无权作为代理人。因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宣布离婚或不宣布离婚,因此,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它已经接受了这些指控,它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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