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07:55:01浏览97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简介:
原告:田某,男,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陈谋谋,女,田谋谋的母亲
被告:梁谋谋,女
原与被告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女儿田某(2岁)。这对夫妇婚后的关系仍然很好。
1993年8月30日,由于一次交通事故,田牟某因左头枕撞伤并粉碎性骨折而受伤。据法医检查,田牟某的母亲陈牟某于1994年4月27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田牟某与其丈夫感情恶劣,特别是在田牟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以梁牧谋有婚外情、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作为田牧谋法定代理人的梁牧谋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还委托田某某的姐姐李为诉讼代理人。精华阅读:起诉离婚需要哪些程序,起诉离婚如何进行
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该提起诉讼。
起诉书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信息。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儿童出生证、婚姻破裂证明、对方过错行为证明、财产证明等。投诉的形式是:民事诉状原告:(基本信息)被告:(基本信息)呼吁……事实和理由……带着**美好的祝愿人民法院塑造的..点击阅读
梁谋谋认为,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关系没有破裂。他不同意离婚。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为独立婚姻,但婚后尚未建立真诚的婚姻关系。此外,被告在原告车祸后住院期间,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而发生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现在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是公正的,所以离婚应该被批准。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离婚后由妇女抚养孩子是合适的。
一、原被告离婚;
第二,婚生女儿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孩子满18岁。
宣判后,被告梁谋谋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为独立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良好。尽管原告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但被告曾多次参加护理并表示愿意照顾自己的未来生活。因此,原法院裁定离婚不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 (3)款的规定,1994年11月24日的判决如下:
一是取消一审民事判决;
第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在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是否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建立了监护人制度,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顺序排列。配偶是一级监护人。在一级监护人未放弃监护、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并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一级监护人替代。本案原告的母亲没有代理权。即使他的母亲有权代表他,因为离婚案件与个人关系密切相关,代理人或监护人在没有获得代理人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