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1 11:25:02浏览113次
(一)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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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在人民法院司法人员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方法。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本质上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主要表现:(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管辖权的一种方式。结合审判进行,..点击阅读
(四)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