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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2 13:45:03浏览7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如果一方配偶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这一规定是民事案件中“惯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南的户口在湖南省的甲地,李楠的户口在四川省的乙地。这两个人已经登记结婚。现在张南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与李楠谈判后,他失败了。

如果他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1.如果张南已经在a地生活了很长时间,而李楠因为她的婚姻离开b地不到一年,并且她与张南一起住在a地,则负责该案件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张南一直住在a地,而李楠因为结婚而离开b地一年多,并与张南一起住在a地,则负责该案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果张南和李楠婚后都外出工作,张南去丙地,李楠去丁地。如果李楠离开乙地不到一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乙地,而甲地、丙地和丁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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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张南和李楠婚后都外出工作,张南去丙地,李楠去丁地。

如果李楠离开乙地一年多,张南离开甲地一年多,李楠在丁地连续居住一年多,那么在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丁地法院,而甲地、乙地和丙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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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张南和李楠婚后都外出工作,张南去丙地,李楠去丁地。如果李楠离开乙地一年以上,张南离开甲地一年以上,李楠在丁地连续居住不满一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丙地法院,而甲地、乙地和丁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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