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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3 08:40:04浏览64次

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34条,在三种情况下,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1、妇女怀孕期间,是指妇女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妇女流产后六个月内。

但是,妇女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况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如果一名妇女在婚后怀孕,这是由婚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男子的生命受到妇女的威胁,或者男子的合法权益受到妇女的侵犯;这位妇女虐待并遗弃了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2)军人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3条规定:“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严重的错误。”军人的非军事配偶必须向军人提出离婚。如果军人没有重大过失,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受理离婚诉讼。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不能维持的,可以由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其他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不允许离婚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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