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4 09:30:03浏览82次
一、离婚诉讼应收集些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特点和事实,并以文字、符号和数字记录或表达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票证、情书、日记、酒店开房发票等。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例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毛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衣上的精液和相关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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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磁带或者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所反映的声音或者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配偶和爱人一起拍摄的照片、视频和录音。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例如,朋友、亲戚、同事和邻居看到和听到的配偶的非法行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例如,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谈话记录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问题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笔录。
二、收集离婚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证据应当直观、形象,反映客观事实。此外,“偷拍和偷录”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可能被法院排除。收集离婚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是必要的。
事实上,如果过错方不存在第01030146条规定的重婚和同居的几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就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因为婚外情的直接证据很难获得,而且有更多的间接证据,法官一般不愿意轻易辨认。即使收集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辜一方分割更多财产的理由,而且离婚赔偿的依据不足。但是,在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有许多观点,这一般只是判断中的数量平衡,不会造成质的差异。
因此,不必要的婚外情证据可以在不花太多钱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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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最好花更多的钱请专业律师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以防止对方藏匿和转移财产。2、注意运用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必须收集大量的财产证据。例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报表等。通常要求由法院进行调查,或者法院发布调查命令,然后委托律师来收集。此外,鉴定报告,如价格鉴定和亲子鉴定,必须由法院委托,否则,另一方将不会批准单方证据。因此,灵活运用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权利十分重要。
3.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世界各地的法院一般都可以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给原告举证时限。如果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举证权利的丧失,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分割财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