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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4 22:00:05浏览101次

中国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4条规定,男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妇女在上述期间的离婚请求不受限制。应该允许双方自愿离婚。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况:

A.双方确实有重大和紧迫的理由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例如一方可能危及另一方的生命安全;

B.如果女方在婚后与另一人通奸并怀孕,男方会提出离婚。

如果上述情况未被女方提出异议或经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丈夫离婚权利的程序性规定,不涉及批准或不批准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没有拒绝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了他申请离婚的时间。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权。 第二,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中,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无论是由妇女提出还是作为例外由男子提出,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当该妇女未被发现怀孕时,人民法院决定离婚。判决后,如果妇女发现怀孕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立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而不将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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