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29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这一司法解释排除了他妻子起诉第三方的可能性。
因此,目前妻子很难起诉第三方。情感是道德调节的一个范畴,不受法律约束。此外,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仅仅因为丈夫和妻子有
结婚证,他们就是彼此的财产。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某些人的权益就牺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法中不规定配偶的权利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当我们看到一个受伤的妻子悲伤地哭泣时,我们不能把愤怒转移到第三个人身上,因为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件事,而第三个人充其量只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关系破裂的全部责任强加给第三人,从而要求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妻子无力起诉第三方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难过,但法律应该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的修正案在没有规定配偶权的冲动之前,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可能是法律制度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