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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8 09:09:02浏览105次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配偶一方必须有法律过错行为,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下列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无辜方的这一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上述四项法律规定中的一项,无辜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除上述四条规定外,其他不法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和吸毒,不能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与他人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有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一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无辜一方的身心损害; 第二,婚姻必须因过错而破裂。

4.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不能因为不懂法律而推卸责任。

5、离婚过错赔偿,离婚作为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辜的一方也不能获得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实现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要实现它,就必须依法进行。

(1)无过错方必须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间,必须按照《婚姻法》解释 (1)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时提出。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对于无辜一方是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2)必须向有过错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配偶提及,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人才是义务主体,其他重婚或与配偶同居的人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必须在离婚时提及,即必须在存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及。如果没有提出离婚,无辜的一方不能在婚姻中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后,无辜一方不得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5)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中没有确定金额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应考虑诸如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双方的经济来源和未来生活需求、年龄状况、家庭义务的支付、收入能力和当地一般赔偿标准等因素来确定金额。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的个人财产,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次性支付有困难,也可以分期支付,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履行分期支付提供担保。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和无过错方应兼顾的原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独立制度。我们不能把前者加到新的《婚姻法》上,这不仅是对后者的否定,也是一个错误。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建立证明了我国婚姻制度趋于完善。这对惩治过错婚姻的当事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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