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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8 11:18:02浏览93次

婚姻法中关于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

关于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婚姻法》第27条明确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无论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继父母和子女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

2?《婚姻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受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只是通过婚姻直接联系在一起。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双方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享有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人工直系血亲。

3?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被收养的子女。继子女和他的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会随着这种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结束。也就是说,继子女不仅维护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拥有其父母和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则不应影响子女的遗产。”这是基础。

4?《婚姻法》第27条仅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在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之间产生,但没有具体说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应产生这种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如果继父母履行抚养对继子女的义务,他们将拥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地与继父母的其他亲属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作者认为,由于继父母与人为血亲的子女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原因在于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的实质是根据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依赖关系来区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和义务。它的形成原理与采用本质上是不同的。只有在继父母和子女形成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双方才被视为形成了一种人为的血缘关系,而不尊重双方的意愿及其对身份和行为的同意权,也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因此,其效果不应等同于收养。**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收养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被收养子女的被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中,代位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中的被继承人不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论是被继承人自己的子女、被收养的子女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24条解释说,“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如果没有抚养关系,他们就不能成为彼此的二级继承人。”因此,司法解释不承认继父关系的效力

1?继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继子女。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继父母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他们有权要求付款抚养。

2?抚养有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他们的继父母。当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3?继父母和继子女有权相互继承财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则不应影响子女的遗产。

4?继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继子女。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解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学术理论,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父母的一个孩子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继子女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而终止与继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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