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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欠条离婚后有效吗,离婚后婚内欠条能诉讼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5-30 07:18:01浏览128次

离婚后,婚姻欠条可以被起诉

兴国县原告郑亚贤与被告黄儒庭因矛盾多次协商离婚。2003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应赔偿乙方离婚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第4条还规定了双方的债务划分。同一天,甲方签发了欠乙方1万元的借据,并承诺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期限支付。

由于各种原因,原告和被告当天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然住在一起,借据仍在原告手中。

2004年7月11日,原与被告签订了另一份离婚协议。协议没有规定离婚赔偿费,但约定债务为“双方所借债务应分别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由甲方(被告)偿还”。同一天,离婚登记手续与协议一起完成。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在**份离婚协议之日出具的借据为依据,上诉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其朋友各借5000元,作为其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在2003年11月20日向原告发出借据后没有归还,因此提起诉讼。

[不同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该借据中的1万元是贷款还是离婚赔偿金。结果,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根据**种意见,2003年4月,原告向被告的朋友借了10,000元,因为被告急需钱来升职。2003年11月20日,被告写了一张借据。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贷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期间出具的借据的实质是离婚赔偿。事实上,原告已经得到了赔偿,而**终的离婚协议没有赔偿协议。本案中的争议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收回赔偿账单并在账单上注明离婚赔偿字样而引起的。原告声称被告欠了钱,证据不足,他的要求应该被驳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买官卖官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借10000元给朋友,因为他想推销急需的钱,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000元应予以没收,不应判给原告。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案件的判决是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还是以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以及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件。这确实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会因法官的不同理解而给判决带来混乱。这个案例的出现说明了这一点。我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目的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提起诉讼。正是所谓“人民不起诉官员,不调查”和“不起诉和忽视”。因此,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的范围是由该诉讼或反诉的原告提出的主张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的范畴。然而,在某一案件中,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请求。如果他不提出反诉或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他的请求只能被称为“辩护请求”,而不是诉讼请求。通过以上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欠款和500元的利息属于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这是毋庸置疑的。

原告提起诉讼时,不仅要说明他对被告的要求,还要说明向被告提起实质性诉讼的理由。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时,必须首先审查其主张所依据的理由。因此,原告主张的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许多诉讼理由,但这些诉讼理由是由两种法律事实构成的:一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事实;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或争议。原告以前的事实被用来确定他要求法院保护的实体基础。后一种类型的事实用于确定它要求法院保护实体权利的原因。因此,原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也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审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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