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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满几年失踪,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21:36:02浏览59次

一、法院对夫妻一方目的地不明和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管辖权

例如,郑和徐在甲地结婚,然后郑搬到乙地。现在郑想离婚,但徐无法联系上。二审法院拒绝受理,理由是不能通知徐,要求郑向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徐已经离开**名一年多了,郑也找不到他。那么,郑应该如何起诉离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徐离开住所已有一年多,故由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书发出后,如果徐仍未找到,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书。

如果徐不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2若干问题的意见。配偶一方离家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84条“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布后,应将原因和过程记录在案卷中。”**百三十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例如,张和杨结婚后,张下落不明两年,杨独自一人抚养带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在宣布失踪或死亡后并不打算提出离婚,而是希望通过直接起诉来解除婚姻。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如果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与家庭的通信关系已经中断两年,经核实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离婚。”《**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都应准予离婚:……12。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经公告后发现没有下落。”

(2)在被告离家出走之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婚前原被告之间缺乏理解,以及他们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婚后无法建立真正的婚姻关系。正是因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被告离家出走,留下原告一个人抚养带着孩子支撑整个家庭。没有被告离家的消息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通过公告找到任何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被告应依法离婚。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结婚户口未迁入和一方配偶外出未提出离婚的诉讼

由于夫妻户籍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国一方的户籍没有迁入,然后发生了感情纠纷,外国一方没有返回,下落不明。当当地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那么,既然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如果原告想在当地法院起诉,原告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外国当事人)离开住所一年以上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尽管当地法院依法送达通知,但被告仍在原住所,不知道法院的公告,即法院在不知道原告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解除了他的婚姻。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澄清《**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一方配偶离开住所”既不是指他/她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也不是指他/她离开后实际离开住所的地方。然而,当双方结婚时,如果外国配偶结婚并与当地配偶同居,如果外国配偶的住所没有搬到当地,那么他/她的住所自然会被视为已经离开。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国一方已经在这里结婚一年以上,当地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这与外国当事人(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无关。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上述类型的离婚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第《意见》条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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