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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婚姻部分)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08:54:02浏览159次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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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以外,本人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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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下列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不得制作调解书: (一)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2)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案件; (三)可以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调解书的案件。不需要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录在笔录中,经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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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执行下列案件: (一)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紧急情况需要先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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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符合本法**百零八条规定的诉讼。下列起诉应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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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允许离婚和调解的离婚案件,以及通过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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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宣判。在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方他们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布离婚判决时,必须通知有关各方,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他们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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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财产,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三)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4)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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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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