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3:45:01浏览114次
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在男方离婚时被隐瞒了。五年后,这个女人发现了并把这个男人告上了法庭。罗湖法院裁定,男子应按房价的三分之二的比例补偿女子。该男子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我偶然听说还有另一间套房。
该名妇女王美雨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她和被告刘一麟于1994年6月16日自愿结婚。双方都有一个公平的情感基础和一个女儿。后来,由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丈夫有第三者在场,这对夫妇发生了冲突。婚姻持续了10年后,两人离婚并分割了他们孩子的所有权和财产。
然而,2007年的一天,-于无意中听到在布吉仍有一座商品房,并被一名与他有关系的女子扣押,理由是福田法院裁定应偿还债务。直到那时,王美雨才知道刘一麟在离婚时隐瞒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王美雨非常生气:“我们的离婚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我签署了不平等离婚协议,因为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争取我的权益,我害怕他缠着我。既然我知道他隐瞒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想归还我自己的财产。”王美雨请求法院裁定: **,被告在深圳布吉的住宅产权应归原告所有; 第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一麟辩称:“该房屋当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我表哥刘一泉以我的名义买下的,因为当时他没有深圳户口,所以他借我的名义买下的。我们当时都签了协议,证人也在场作证。”与此同时,也有人争辩说,这一事件发生在原被告结婚期间,但妇女王美雨知道这一点。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财产已经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名下
一审法院发现,两人在《离婚协议书》同意王美雨抚养将拥有女儿,刘一麟将拥有尼岗村的一处房产。他们还就其他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
根据另一项调查,位于布吉的房产于1997年11月27日在刘一麟名下登记,登记价格为60,200元。王美雨辩称,“直到离婚后,被告才以他的名义拥有财产”,刘一麟辩称,“财产是由他的堂兄弟出资购买的。由于没有深圳账户,该账户是以被告的名义购买的。”刘一麟也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但王美雨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承诺书》。”
根据另一项调查,2008年3月21日,布吉的财产以馈赠的方式转让给了外人何舒针。
在法院调查期间,由于双方无法就所涉房屋的当前价格达成一致,王美雨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深圳市葛恒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由于被告刘一麟的不配合,估价人员无法进入房间进行现场调查,因此估价人员在多重假设的前提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总评估价值为24万元。
3.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房价的三分之二。
因为房子的产权已经转让给外人,所以不能分割。
法院认为该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就婚姻财产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尽管涉案房屋以被告刘一麟的个人名义登记,但它是在原被告结婚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提出了分割房屋的充分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刘一麟声称这所房子是他的堂兄弟。由于王美雨否认他提交的《承诺书》不足以证明
一审法院还指出,刘一麟不仅在离婚时隐瞒了房子,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配合鉴定。他把房子以礼物的形式转让给一个外人。该行为是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房子的划分应该少分或不分。由于房子的产权已经转移到外人名下,房子的分割不再现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房屋评估价的三分之二。理由充分,法院支持。
4.一审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刘一麟向原告王美雨支付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上诉称“事实不清楚”
刘一麟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刘一麟坚称,所涉房地产是由他的表弟出资购买的,并向他的表弟写了一份“承诺书”,市仲裁委员会见证了这一过程。
理由2: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双方所有。该协议是双方充分协商的意向,是合法有效的。此外,根据**高法院的规定,如果离婚生效后一方在财产分割上“食言”,它可以在一年内提起诉讼。然而,被上诉人在离婚五年后提出上诉。显然,诉讼时效已经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