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3:54:02浏览108次
案例:
王某(男)和赵某(女)是夫妻。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三年。2004年,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决定冻结两人共享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查封了两人共享的一辆“红旗”汽车。执行保全措施后,法院向赵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保全裁定。当赵某得知王某已经保存了共同财产时,非常生气。她认为这是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法院不应查封和冻结。赵一气之下,拿起车钥匙,把封车处的封条撕掉,开车走了。法院立即对赵处以罚款,院长批准将罚款决定送达赵,决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赵处以2000元罚款。
评论:
在本案中,法院对赵处以罚款的原因是他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涉及的财产“红旗”车已经被法院查封,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任何人不得在未开封的情况下丢弃它。尽管如此,赵某还是坚持要开那辆密封的车。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他处以罚款,这是完全合法的。也正因为如此,周的复议申请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案中,如果赵某在没有对涉案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红旗"车开走,法院不能对赵某实施司法制裁。充其量只能给赵某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一分。
法律解释:
根据第《婚姻法》条第47条第2款和第《民事诉讼法》条第102款:人民法院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是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予以制裁,并只能根据第010300147条给予实施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少量或不给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