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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22:00:05浏览140次

1990年初,中国公民段某自费赴美留学。在国外学习期间,他们遇到并爱上了英国学生杰克。两人在美国结婚。然而,在他们结婚后不久,段发现他们很难相处,因为他们不同的观念和生活习惯。杰克也有酗酒的坏习惯。经过多次争吵,两人分居了。1990年底,段回到北京,准备起诉和离婚。段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离婚?审判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离婚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告是原告”的原则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段某因配偶不在中国居住而提起离婚诉讼,应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民法通则》第147条也明确规定涉外离婚适用法律,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据此,受理本案的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段与杰克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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