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6 16:00:05浏览111次
离婚财产分割
首先,离婚可以包括在财产分割或房屋处理中
(1)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丈夫和妻子只能要求分割或处置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能对一方的个人财产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获得的房屋应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视为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和被继承人仅为夫妻一方的,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接受礼物或购买收入获得的房屋;无论购买什么公房、中心产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铺或别墅;无论是一次性购买还是银行贷款抵押购买;当归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归入财产分割范围。
第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一)房屋产权划分的一般原则
1.协议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等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房产归一方所有,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2、财产平等分配的原则
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平均分配。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在处理房产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和照顾贫困方的原则。
3.投标、评估和拍卖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二)房屋产权划分的几种特殊情况
1、父母已经投资于子女的购房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购买,父母是否送礼等具体情况,适用以下原则:
(1)在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孩子或妇女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期间不参与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婚前为子女或妇女购买房屋,并明确表示房屋是为子女及其配偶购买的,则该房屋被视为父母给子女及其配偶的礼物,该房屋属于父母
(2)双方结婚后,如果其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2、抵押贷款房屋是否存在产权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根据购房申请贷款的时间和贷款所购房屋的偿还情况,夫妻离婚时抵押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
(1)一方婚前申请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应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但婚后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只有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由夫妻共同拥有(除非另有约定)。因此,婚前一方获得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财产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的一方应该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