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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诉权的行政起诉期限,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准起诉离婚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范围及其例外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0:40:04浏览71次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1?那个女人怀孕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发现并提起上诉的,应当撤销原判,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2?这名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所谓分娩是指胎儿作为一个个体与母亲分离的时期和过程。只要妇女有生育的事实,不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婴儿出生后是否死亡,一年的期限都是有限的。

3?妇女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终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如果妇女根据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男子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相比之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子离婚权的限制不仅要求妇女有终止妊娠的事实,而且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婚姻法没有限制终止妊娠的原因,因此,只要妇女有终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原因如何,都应适用婚姻法。从婚姻法限制男性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来看,既然是为了保护女性,终止妊娠的理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所以婚姻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当两部法律不一致时,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对男子离婚权的限制有两个例外:首先,妇女在此期间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受此限制。 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根据司法实践,所谓“必要性”主要指以下情况:

(1)该男子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女子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怀孕。

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其他人通奸、同居或重婚以及怀孕; (二)男子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受到妇女威胁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妇女严重侵犯的; (3)如果妇女在婚前患有不适于结婚的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不适于生育。

[相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男方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妇女要求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010428]

第三十四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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