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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协议”中最容易忽略的7个问题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1:40:04浏览109次

双方在协商和商谈离婚协议时,往往会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其实婚姻生活涉及方方面面,要慎重考虑。否则离婚登记后可能会出现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撕破脸皮,精疲力竭。结合法律规定(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日常操作实践,探讨离婚协议起草中应包含的一些事项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户口处理

一方或子女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求户主或户口持有人配合,并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比如女方户口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离婚后迁入户口,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子女户口由男方迁入女方的,双方必须配合提供原户口及相关证明。

由于户籍纠纷不被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无权干涉,救济途径是在离婚协议中规定高额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把代表代际传承的姓氏视为至高无上。离婚后,如果一方改变孩子的姓氏(通常是女方把孩子的父亲姓氏改为母亲姓氏),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也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如果双方同意孩子改姓,要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

如果一方担心对方会给孩子改姓,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更高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与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明确。

(1)婚内借钱(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或婚前借钱;

(2)赔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5)擅自处分房地产(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依法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在我看来,一般来说,父母和孩子在抚养费的金额上达成一致往往是不公平的。

但是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数额在离婚时是无法准确预测的,要等到实际发生后才能确定,生活费用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上涨的。建议双方同意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生活费逐年增加(具体比例约定),教育费、医疗费、大额费用(如果孩子要承担外部责任)由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平均分摊。

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的财产不是分割不同的表述有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求确定如何表达。

(一)“在分割":没有共同财产这一表述离婚后仍然可以对分割的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而且没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二)“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自己”: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对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或不知道配偶真实财产状况的人来说,将来失去分割财产的请求权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当事人要把共同财产全部列出来,写清楚是哪一方所有或者怎么处理,千万不要弄得又短又大。一时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

六、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还可以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经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和公益性质的赠与外,在其他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一般来说,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因此公证成为受赠人确保其能够获得捐赠财产的唯一途径。不公证的话,人家随时可以翻脸!给不给爱!)

还有一个案例,甲方离婚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房屋补偿费,但乙方不配合退市程序,甚至失踪,甲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果离婚协议当初是经过双方公证的,房管局可以根据协议直接除名(有产权证)或者以后直接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备案,没有产权证)。

因此,公证意义重大,甚至不可或缺。当事人应当对离婚协议或者婚姻协议进行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者转移手续),避免后患。

七、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最高法院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不成功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八、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一)对于对前一方有利的财产协议,可以签订婚姻协议,不应出现离婚字样和离婚含义,使对方无法推翻。

(二)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无效,协议内容仍然有效,双方不得反悔,离婚协议也适用于诉讼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认为,该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

律师还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的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的适用,体现了合同自由和处分自由的原则。(翻译成普通话:你爱怎么分就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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