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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签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1:42:02浏览128次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离婚前签离婚协议。最终法庭协议具有约束力

大阳中山有一对情侣。他们在离婚前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夫妻俩相安无事的生活了很久,最后离婚了。过去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这一特殊案件。夫妻签名《离婚协议》

1996年4月30日,中山卢晓和小卓登记结婚

就是这样。从2000年开始,他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3月2日,他们决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协议规定,一旦离婚,丈夫吕霄将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补偿妻子5万元,并将自己在家乡的股份交给小卓,吕霄的所有债务与小卓无关.

11月9日,其妻小卓最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离婚协议,33,354个儿子的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交了每月500元的维修费,还了所欠的1万元。吕霄村的股份转让给了他自己,外面那个人的所有债务都与他本人无关。

丈夫:离婚协议应该作废

丈夫吕霄在法庭上给法官泼了一盆苦水:“那个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因为《离婚协议》是被妻子欺骗后签的。”然而,吕霄无法向法庭提供被骗的证据。

吕霄还说,他从小卓借了14000元,还了4000元,但还欠10000元。这一万元是他付给小卓的家用。虽然他打了欠条,但双方仍未离婚,不应视为向妻子借钱。没有丈夫必须偿还妻子的贷款。

根据《离婚协议》的协议,吕霄同意将他的村庄的股份转让给小卓,但当他的妻子决定去时,吕霄改变了她的占卜,并拒绝在诉讼期间转让她的股份。

争议:离婚协议有效吗

该案件由法院审理。由于小卓和吕霄双方同意离婚,中山市人民法院批准了小卓的离婚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能一概而论。

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被法院认定。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份,不得在社会上转让或者交易,只有家庭成员死亡后,才允许继承股份。”

因此,法院认为,吕霄出售其股份的承诺违反了上述规定,转让无效。

法院后来认定,吕霄设立的《离婚协议》(股份除外)是离婚前签署的,但符合高等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允许双方离婚,已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根据《离婚协议》,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女方欠款1万元,向小卓支付赔偿金5万元,并承担相应债务。一审宣判后,吕霄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该协议具有约束力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霄于2005年3月2日向小卓发出的《离婚协议》号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汪峰通讯员李志进)

案例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2008年4月15日,宾阳县张与姜同意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非婚生子女由父亲姜抚养,每月由张支付抚养费200元,夫妻共有房屋归张所有。

签订协议后,双方均未办理离婚登记。今年2月16日,张起诉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根据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抚养子女及财产。姜同意离婚,但认为原离婚协议应该无效。

[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张与蒋起诉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有效,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协议对分割财产做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协议有本质区别,且该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询问]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同意诉前离婚协议有效,实际上是混淆了离婚协议中夫妻的夫妻财产协议和分割的财产协议。婚姻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达成的协议,而在分割,财产协议是指对现有所得财产的处置。离婚协议是以双方都同意离婚为前提的。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和分割财产做出有条件的让步

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协议内容复杂,大多涉及夫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既包括个人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第二,生效的特殊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可以归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是特殊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的形式予以生效。否则,即使双方有离婚协议,也不会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能将协议作为审判的依据;三是解除婚姻的优势,这是离婚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都是附带的。婚姻未解除的,附带内容无效。因此,在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因此,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协议与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当张与姜未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结果]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不支持张关于离婚协议有效的主张。法律允许他们离婚,孩子由姜抚养。张每月交纳200元维修费,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归蒋所有,蒋赔偿张2万元。

扩展阅读: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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