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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离婚协议,男方不按离婚协议还钱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1:44:02浏览62次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一般理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附加条件的原则是不允许有条件;离婚应归类为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不允许附加条件的第一个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必须立即生效的法律行为。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效力极不确定的状态,婚姻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是一定存续,要么是一定解除。很难想象离婚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些条款,以至于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些不确定条件的发生。发生附条件的,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解除;如果附条件不发生,现有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附条件使夫妻法律关系无法成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夫妻双方的地位不稳定。 第二个原因是离婚协议附加条件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发生在身份关系中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任何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一旦附加,就构成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绝对不允许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条件与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矛盾的,其约定的离婚行为无效。比如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离婚后不允许对方再婚,如果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具有发布的内容,而且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定,违背了身份关系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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