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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没写的财产怎么办,离婚协议财产处理范本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4:38:01浏览60次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违法吗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写着:“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离婚后男女双方同意不离家,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自愿归男方所有。如果婚前家庭财产归男方所有,再婚的妻子不能分享婚前家庭财产……5。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再婚。女方再婚的,必须搬出去住,孩子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双方各承担一半抚养费;6.女方再婚的,离婚前拥有财产的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认为以再婚为条件剥夺夫妻在的共同财产,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无效条款,要求共同财产为商品房,解决了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商失败,翁向我院申诉。

对于如何处理此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燕杰的第一种意见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因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违法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该民事行为视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结婚和离婚是中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二、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限制和限定了原被告与被告结婚期间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并对原告再婚附加了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限制了原告的婚姻自由,以其他方式干涉了原告的婚姻自由。因此,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因此,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无效,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第二、五、六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无效,应得到法院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被告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4.可以认定原被告与被告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属于原告,原告向被告赔偿房价的50%,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的维修费可以直接从房价赔偿金中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因如下:1。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是双方自愿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二、原、被告是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约定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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