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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服上诉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6:00:05浏览101次

双方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后的分割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置。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接受这个决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争议,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有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婚姻关系毕竟也包括身份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注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忽视身份关系,简单完整地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这一解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分割财产协议》的案件,在明确列举的事项上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就是基于这一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并不完全排斥这些未指明的项目的适用,只是认为这些方面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如果在案件中适用这些规定,法官可以根据《解释(二)》第9条进行处理。根据现行规定,我们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只要是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的,人民法院都依法受理。但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胜诉权,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能否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因对方违反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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