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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婚姻法离婚协议的规定

来源:协议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7 19:36:02浏览129次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地说,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达到时生效(很多人同意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但为了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针对第二种观点,有以下反驳:

反驳理由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会出具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离婚协议被视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并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和查询,但这些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自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反驳理由一。

反驳的第二个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自然解释的规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解释》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并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它规定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此,可以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事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区别。

这种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本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即“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对另一方承担连带债务和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驳的第三个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而不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为基础。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自愿离婚的条款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登记证明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梁律师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发表了意见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 第一,双方达成阿迪

目前,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是否必须经过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后才能生效,法律界存在不同意见。两种观点都存在,甚至地方法院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很多时候,在离婚协议的谈判中,双方都处于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因为争取权益往往是靠一点点努力就能赢的。如果你在离婚谈判中,特别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为了担心对方反悔,以后不配合离婚登记,赢得了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离婚协议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这样,即使对方事后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在受法律保护的房产分割,已经有了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方案,也不用担心对方反悔。

扩展阅读: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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