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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

来源:离婚证据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3 07:10:04浏览109次

导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新的解释。新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依法取得的有其他证据支持的视听资料有异议,对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的复制件的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有效性。”

那么,在收集离婚证据时,收集证据的一方应该知道他手中收集的证据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离婚的证据原则是什么?让我们找个小辫子的方法带你去了解:

1.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被广泛使用。例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据、情书等。书证的问题如下。内容有缺陷,甚至是重大缺陷。在运用书证时,应注意所提交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的链条,以强化待证事实,从而增加证明力和法院受理的可能性。

2.物证。

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引用的物证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哪些?头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材料。

从证据科学的角度来说,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证明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和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通常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陈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陈述,它往往可以被视为自认。一旦它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如果当事人要推翻它,他们必须单独举出反证。这种证据的形象和直觉能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使证据的对象为人所知,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经常讲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不能表达证据的内容。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一般来说,这种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正式与另一方讨论离婚之前获得。此外,绝大多数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周围收集的。当另一方保持警惕时,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

(4);窃取照片和记录;非法证据和;私人自拍;法律证据混乱。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入第三人的房子进行录音和拍照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你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如果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把它放在第三个家庭,它就没有合法性。还有两个人在第三栋住宅楼里亲密接触的照片,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夫妻生活的隐私决定了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事实不是公开的和社会性的。因此,能够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的范围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的证言往往与提供证言的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证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较低的证明力。

第二,证词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不同的社会成长条件,每个证人对婚姻和家庭纠纷的事实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他性,在许多情况下,证人证词确认的内容来源是一方,即向证人转述的一方。报道本身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有传闻证据。这种证据是薄弱的,需要其他类型的证据来加强。

5.各方声明。

由于在婚姻案件中更难获得证据,特别是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许多当事方希望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然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方的陈述不能仅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当事人或律师需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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