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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诈骗案件的难点,审理离婚缺席案件的难点

来源:起诉离婚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0 07:35:02浏览110次

 核心内容:很难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离婚的目的、子女抚养的处理、财产状况以及婚姻案件中调解程序的执行情况。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向你详细介绍审理离婚缺席案件的困难。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没有出庭,法官无法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原告经常夸大甚至捏造一些虚假的事实来证明夫妻关系不和谐。法官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缺席判决,尤其是宣告送达后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在名义上对某些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一定的作用,但也有助于某些当事人逃避法律以获得假离婚。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注意:一些夫妇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谎称下落不明,要求离婚;有些夫妻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并外出逃跑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导致离婚是假的,逃避法律是真的。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在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他们的孩子和谁住在一起以及如何承担赡养费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如果通知是缺席送达的,如果判决是由原告提出而被告的下落不明,这将是原告的沉重负担,对原告不公平。如果判决是由被告提出的,他的下落不明,这是一纸空文,孩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4、财产状况查明难。

原告提供的财产信息可以省略,因为原告不知道被告下落不明期间获得的财产,也无法查明,更不用说提供了。在本案中,财产的分割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获得的财产。同时,也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可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财产,以获取更多的财产。如果涉案财产数额巨大,一旦被告再次出现,分割新财产的纠纷无疑会出现。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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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文中可以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必要程序,而如果被告失踪或被传唤后不能出庭,调解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会暂停吗?如果以被告无法在法庭上调解为由无限期中止案件的审理,这将使名义上的婚姻和名义上的婚姻长期不稳定,法庭将陷入两难境地。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听证没有中止,就有违反程序的嫌疑。 **百七十九条**款第(四)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当再审。”然而,该法第181条还规定:"一方不得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进行复审。不经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席审判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没有出庭,离婚判决是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下落不明的被告再次出现时,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如果是这样,法庭将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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