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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收车辆没手续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静赵代 时间:2021-12-05 16:47:56浏览120次

针对强制执行名下无房无车的赖,我们该怎么办

接触过几百件强制执行案件,针对名下无房无车的老赖,我们并不是无计可施。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查找老赖的财产并进行强制执行或者通过其他限制措施逼迫老赖主动履行。下面跟大家分享两个对无房无车的老赖强制执行成功的案例吧。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补偿给女方一半的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经过法院查询,男方名下除了涉案房屋之外,没有任何财产。执行法官给男方打电话,男方表示,现在想履行,但是没有能力履行。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男方在国企工作的情况,我们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去男方所在单位找其领导协调。法官给男方打电话,告诉他如果再不履行就去其单位找其领导,然后还要扣留提取他每个月的工资。此时男方害怕自己离婚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儿被领导知道,迫于压力主动一次性向法院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向自然人偿还借款共计10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经过法院查询,某运输公司名下无房无车,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想办法多方打听得到消息,某运输公司为某机关单位提供固定的班车服务,某机关单位会在下个月25号之前结算上个月的款项。我们就立刻把这一信息提供给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立刻就带着手续去了某机关单位,确认了相关信息之后,向某机关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机关单位暂不向运输公司结算任何款项。于是公司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偿还了全部借款。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老赖名下无房无车,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其他财产,也不意味着案件就一定得不到执行。此时,作为申请执行人,你一定要和法院一道寻找老赖的财产线索,争取案件早日得到执行。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没有手续的车被人抢走该怎么办

不是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就是说,你借的东西、租的房子你一样有请求侵夺人返还的权利,这个权利叫做占有返还请求权。

另外动产的所有权的登记只是确权的一个证据。通过交付动产未经登记同样可以发生动产无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你在买这个车的时候,因为一些政策原因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只要有有效的买卖合同,交付了车辆,你支付了价款,你同样可以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可以行使你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现无权占有人返还对该车的占有。你需要收集在某个时间之前你合法占有该车的证据,当现占有人无法证明其是合法占有该车时,应判定该车归你所有。

也就是说,如能提供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就能证明该车归你合法所有,你就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侵夺人返还原物。涉及侵权的还可以要求侵夺人赔偿损失。

如果仅能证明合法占有,你可以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侵夺人返还非法占有的物品。

如果什么手续都没有,纯粹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事情有点难办。你只能要求前一任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证明你的所有权或者合法占有。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对于抵押车法院是这样判的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现整理法院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

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二、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三、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五、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

六、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七、未办理质押登记的机动车,其后虽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查封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及于先前设立的质权。

八、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

九、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案情一:

张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张某诉黄某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因黄某欠李某借款20万元未还,黄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暂交给李某,如十日内还清借款,李某归还轿车;愈期未还清,则轿车归李某,黄某另补偿李某现金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黄某将轿车、行驶证、车钥匙交于李某。因黄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用轿车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车辆被裁定查封后,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仅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车辆行为尚未完成。黄某是车辆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人,黄某将车辆出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出质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李某时起,李某享有车辆的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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