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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法小产假多少天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速高兴 时间:2022-02-06 11:26:22浏览81次

法定的产假是多长时间

产假计算: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提示: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晚育个别地方规定: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晚育: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2020产假规定有多少天

对适龄女性职工而言,生育期间的工作受影响是他们担心的事情之一,但是有了生育保险的保障则可以放心休产假。近期也是有很多女性朋友咨询2020产假规定有多少天?本文就带你了解一下相关问题。

产假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由于各地关于产假规定不同,这里只给大家简单介绍,具体大家可以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咨询。

2020年关于我国产假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还会包括难产、多胞胎等。

关于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产假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例如: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劳动法规定:怀孕生子可以带薪休假多少天你知道吗

最近,分享了很多关于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案例的相关知识,有很多网友纷纷来信咨询各样的问题,今天早上,就有一封来信写到:“生活好艰难,每次我说要请假去产检,领导就给我摆冷脸看。

公司规定每个月带薪病假就一天,我这个月请了两个假了,又要按事假去扣工资了。我想知道怀孕生子可以带薪休假多少天呢?这个问题你知道吗?下面我们看今天的具体案例。

2012,罗某成为了某家公司的一名职员,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她认识了自己人生中的另一半,她和李某两情相悦,两人感情很好,2013年5月份,她便和李某结婚了。

不久,她便怀了孩子,2014年8月1日,罗某便开始了休产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可是罗某并没有按照公司的制度去休产假,而是休了98天产假。

于是,当罗某上班时,公司以旷工为由,将罗某辞退。此时,罗某认为以旷工为由开除她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

因此便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后来,劳动仲裁裁决罗某胜诉。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你知道吗?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这个案例,有人疑惑了,罗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假为56天,她休了98天,为什么最后还胜诉了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即所谓

产假,就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那么女职工到底有多少天产假呢?你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对其予以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

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上述案例中,罗某仅生育一个婴儿,且属于正常生育,没有难产的情况,即罗某可以休98天的产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56天的产假。

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故而公司在罗某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所以罗某胜诉。

由此可见,这样一来,

女职工怀孕可以休的产假

就十分容易计算了。即

最少为98天,如果难产的再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再加15天。

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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