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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规定多少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双文戊 时间:2022-02-14 05:52:58浏览67次

2019《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劳动者无论是标准的每天八小时、上五休二工作制还是每周不定时40小时工作制,或者月工作小时;总的来说上班时间都是有限度的。

加班,是指单位因生产需要,在劳动者已经达到约定工作时间后,经劳动者本人同意,额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既然是约定外的工作时间,那么理所当然的,应该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2019年,《劳动法》对加班报酬是怎样规定的呢?劳动者们记住以下5点就够了!

1、调休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有的单位或岗位,加班不是长期的现象,只是遇到一些突发情况需要加班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然后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休息,这就叫加班调休。

2、工作日加班费

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之后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以小时计。工作日加班有无法安排员工调休的,应当以该劳动者时薪的1.5倍计发加班工资。

3、休息日加班

在员工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来加班而又无法调休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给予劳动者日薪的2倍作为当天加班工资。

4、节假日加班

指的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安排了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在节假日当天加班的,以员工日薪的3倍计发加班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节假日当天加班3倍计薪,其他假日可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则同样是三倍计薪。比如元旦节法定三天假期,1月1日当天加班的三倍工资,另外两天可以安排调休也可以三倍工资。

5、年假加班

劳动者工龄越长年假天数有多,很多单位生产任务重时间紧迫,没办法让员工把年假休满。如果一年内员工的年假因为单位的工作原因没有休完的话,应累计到第二年;若单位实在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当年假加班来处理,补偿标准未为:休年假一天补偿劳动者3倍日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中只是建议年假在年内休完,但不存在年假未休完就清零的说法;因此,以工作为由拒绝员工年假申请,而后又规定跨年年假清零的,均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加班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或多或少而已,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这5条规定,知道自己该怎么休息,该领多少加班费,拒绝做免费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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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使用数据,如因政策有变以下数据随之改变)

项目缴费基数上限(元)缴费基数下限(元)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合计

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20268220014%308.008%176.00484.00

医疗保险3193863885.2%332.182%127.76459.94

失业保险220022000.63%13.860.30%6.6020.46

生育保险3193822000.45%9.900.0%0.009.90

工伤保险3193822000.14%3.080.0%0.003.08

残保金10646106460.4%42.580.0%0.0042.58

合计20.8%709.6010.3%310.361019.96

备注"1、深圳最低参保缴费工资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2、养老保险和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广东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56)的3倍,6756*3=20268元;

3、深户及非深户一档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46*60%=6388,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0646*3=31938);

4、失业保险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上下限固定数值);

4、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10646*3=3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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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使用数据,如因政策有变以下数据随之改变)

项目缴费基数上限(元)缴费基数下限(元)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合计

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20268220014%308.008.0%176.00484.00

医疗保险31938106460.6%63.880.2%21.2985.17

失业保险220022000.63%13.860.30%6.6020.46

生育保险3193822000.45%9.900.0%0.009.90

工伤保险3193822000.14%3.080.0%0.003.08

残保金10646106460.4%42.580.0%0.0042.58

合计16.2%441.308.5%203.89645.19

备注"1、深圳最低参保缴费工资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2、养老保险和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广东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56)的3倍,6756*3=20268元;

3、非深户二、三档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46;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0646*3=3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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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20268220014%308.008.0%176.00484.00

医疗保险31938106460.45%47.910.1%10.6558.55

失业保险220022000.63%13.860.30%6.6020.46

生育保险3193822000.45%9.900.0%0.009.90

工伤保险3193822000.14%3.080.0%0.003.08

残保金10646106460.4%42.580.0%0.0042.58

合计16.1%425.338.4%193.25618.58

备注"1、深圳最低参保缴费工资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2、养老保险和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广东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56)的3倍,6756*3=20268元;

3、非深户二、三档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46;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0646*3=3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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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缴费基数上限(元)缴费基数下限(元)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合计

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20268220015%330.008%176.00506.00

医疗保险3193863885.2%332.182%127.76459.94

失业保险220022000.63%13.860.30%6.6020.46

生育保险3193822000.45%9.900.0%0.009.90

工伤保险3193822000.14%3.080.0%0.003.08

残保金10646106460.4%42.580.0%0.0042.58

合计21.8%731.6010.3%310.361041.96

备注"1、深圳最低参保缴费工资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2、养老保险和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广东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756)的3倍,6756*3=20268元;

3、深户及非深户一档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46*60%=6388,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0646*3=31938);

4、失业保险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上下限固定数值);

4、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10646*3=3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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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使用数据,如因政策有变以下数据随之改变)

项目缴费基数下限(元)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合计

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住房公积金22005.00%110.005.00%110.00220

住房公积金220012.00%264.0012.00%264.00528

备注"深圳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深圳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10646*3=3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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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使用数据,如因政策有变以下数据随之改变)变)

项目缴费基数上限(元)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合计

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比例最低缴费金额(元)最低缴费金额(元)

住房公积金319385.00%1596.905.00%1596.903193.8

住房公积金3193812.00%3832.5612.00%3832.567665.12

备注"深圳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为深圳最低薪资标准:2200元;

深圳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基数为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10646*3=3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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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及解读

因本次修改涉及多个法规,本文仅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解读。

七、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律师解读】:原条例第一条规定如下:“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修订后删除了“和其他有关”字眼的表述,明确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依据,同时也需强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然有效的哦!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律师解读】: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修订后的条例强调并明确了哪些工资项目不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其中关于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可以参考原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判定,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对此亦有类似的规定。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律师解读】:本条款修订仅仅系因主管单位名称的变更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原来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现在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律师解读】:本条款的修订是重点,涉及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修订幅度比较大,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停工停产的规定如下:“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修订后,条例关于企业停产停工的工资支付标准完全实现了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统一,用人单位应注意区别把握,具体如下:

首先,原条例规定的“非因员工过错”与修订后的“非因员工原因”在概念及外延上存在差异,实务中,要求证明员工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难度明显要更大一些,故修订后的条例对于企业适用停工停产的规定或较原条例规定更容易满足条件。

其次,新条例表述为“停工、停产”与原条例的“停产、停业”存在适用及理解上的差异,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部分或整体停产、停业”的表述,我们认为关于此处所述的“停工”可以理解为对部分或整体员工停止生产工作的一种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行为,而“停业”的表述一般意义上更倾向于理解为企业整体停止生产营业的事实状态,因此修订后的条例适用范围及情形或会较原条例宽泛。

再者,关于停工、停产时间及待遇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的概念,并明确按三十天计算,比原条例规定的“一个月”更精确、清晰、明了。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在首个停工、停产的计薪周期内的工资标准应要求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此处并不打八折哦,故我们认为相对于原条例的规定来看,企业若实行短时间(不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停工、停产成本将会有所提高。如停工、停产的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即可以变更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条款),并根据员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情况(即要求企业做好相关的考勤管理工作)来确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

最后,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均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给予生活费,此处与原条例规定的支付标准保持了一致,但费用性质明确为生活费而非停工工资。生活费支付至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止,此处是否要考虑停工停产的合理期限问题?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根据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约定停工、停产的期限或设定合理期限,否则用人单位也会存在构成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律风险。

(五)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条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律师解读】:意见同上,仅系主管部门名称的对应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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