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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民警如何处理民事纠纷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独惜儿 时间:2022-04-09 21:19:33浏览151次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才不会显失公正

在知乎上看到一篇题为“打架对方无伤敲诈15万?”的问题,问题具体表述为:“对方先动手打我,我们五个人将他打了,但都无伤。现在派出所调解,调解不成功就拘留我们,并且要通知我们单位,治安条例里面不是只通知家属吗,警察为什么说通知单位?对方张口要15万。可以告他敲诈吗?”

(打架对方无伤敲诈15万?-知乎

https://www.

zhihu.com/question/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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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给出了具体建议,“不可以,警方是可以调解,不是必须调解。赔偿金数额也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就按相关法律进行办理。他要十五万你说给1500,谈价码不就是高要低还么?”、“警方这边处理你们,对方没伤也可以,只要能够证明你们殴打他了。有这个实事就可以行政拘留。对方管你要多少钱是你们双方协商的东西,警方原则上不插手”。

但是作为警察,我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与做法,因为这样做显失公正。

警察在调解时应当把握公正,应当插手,应当管,而不是简单的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作为一名警察,我入警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也亲身经历了大大小小几十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对处理此类治安案件有自己的办案心得。

一、案件特点

这类治安案件,大多是因为插队、不文明用语等民间纠纷引起的,然后双方言语冲突,从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构成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大多数情况是双方自愿调解,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就赔偿金达成一致。但是也遇到过被打方以公安机关对打人方的处罚作为“砝码”,变相加高赔偿金的,打人者受心理上的胁迫交付高于一般水平的赔偿金。但是这种变相加价有违公正,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极力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二、如何做到公平公正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我们一般从以下三方面避免这种不公正的情形出现:

1.充分调取证据,还原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

打架斗殴类的关键是要调查清楚事情起因、经过和结果,收集相关证据。对于伤情,一般建议先去医院进行检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谁先动的手,都有谁动手,因为什么动的手,伤情如何,有个全面细致的了解。清楚了事实,后面的赔偿才会相对公平,也为辩明是非过错提供依据。

2.将甲乙双方分开进行调查,不急于向双方表明公安机关的最终处理。

将双方分开进行调查,一方面是让双方自我冷静与反思,另一方面是避免被打方知晓公安机关的处理态度,以避免被打方以公安机关对打人方的处罚作为“砝码”,变相抬高赔偿金。即使被打方知道具体的法律法规,其也难以揣摩公安机关的处理态度和决定。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有多种处罚结果,最轻微是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最严重的是十五日的拘留。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参照同种相似情况下法院的赔偿金额。

在双方争论不休,没有一个参考的标准时,原本愿意调解的双方,也可能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难以达成协议。这个时候提供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就足以使双方信服,促进调解。参照法院的民事赔偿金额,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虽然这个金额不是绝对公平的,但是却是相对公平的。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遇到民事纠纷情况不要慌,我们一起来看看常见的民事纠纷有几种解决方式,又该找谁去处理。

民事纠纷最好找什么机关处理

一是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如果对方有敲诈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队报告,要求处理。

这里建议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是一审终审,而且总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司法局和双方当事人指定的,这就导致司法局通常指定的人都不是法检系统的人,可能大部分都没考过司法考试,所以一般随意不提倡仲裁解决,虽然法院起诉会花掉很多资金和时间,但是却能够保证公正性,还有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首先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民事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摩擦。常见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和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互谅、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两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合同得予顺利履行。

调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进行裁决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解决: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诉讼,这里是指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决方式。俗称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上述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递进式方向发展,又存在相互间的交错。前者如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通过第三人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后者如仲裁、诉讼程序中亦有和解、调解环节。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征得仲裁当事人的共同同意,可以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制作调解书。不管是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值得特别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未经调解,法院一般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学界称为调解前置原则。

看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和途径,熟悉这些法律知识可以更好地处理纠纷,更多的其他法律知识.

违法人被治安拘留了,民事赔偿必须要向法院起诉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回答如下:

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接受调解,并调解达成协议的,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或者虽然符合调解条件,双方或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双方同意调解,但是因双方分歧大,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了自然也就不能调解了。本问答中,某人已经被“治安拘留”了,“赔偿”问题本质上是民事问题,谈“赔偿”问题本质上就是调解。民警没有强制权处理民事问题,所以也没有强制权要求违法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更主要的是民警再谈“赔偿”问题就违反了“调解不处罚,处罚不调解”的办案原则。

实务中不少人对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有微词,多数误解就在这里,这里再着重解释一下:(一)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权,也行使部分司法权。行政权不能侵犯民事权,因此公安民警无强制权处理民事纠纷;(二)调解就不处罚,处罚就不解调,要求公安机关既处罚违法行为人,又负责赔偿调解是不合法律精神的;(三)案件是刑事还是治安案件没有定性前,就强迫公安民警向对方要钱先行垫付医药费等,不仅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民警也没有强制对方“预先付款”的权力。

有网友要问,人被打伤了无钱住院治疗怎么办?作为具体的办案民警,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他的法定职责,当然可以劝说(注意是“劝说”,不是“强迫”、“责令”等字眼)对方主动预支部分医疗费,争取从轻处理;对于具体的当事人而言,你可以向办案民警反映经济困难的情况,却不应该强迫民警解决费用问题,他没有法定的权力和能力,实在不行你也只有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医治这条路了。

总之,一方被治安拘留后,“赔偿”问题,办案民警只能依法告知受害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解决,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统一口径”(见图)。

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通过诉讼处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实务中大致有五:

一、放弃赔偿

。有时受害一方损失不大,比如“殴打他人案”中成年人殴打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没有任何伤情,或虽然有伤情很轻微,只是花几元钱看个门诊而已。对方既然已经处罚了,“面子”也有了,“小钱”的事也就不再计较了,因而主动放弃赔偿。

二、民警参与

。上面说过,法律不允许民警参与处罚后的民事调解,但是不少行政规范、行政导向、工作示范似乎又鼓励民警参与调解。实际上就是参与了,也不是民警的职务行为,而是民警的个人行为。依法民警应当理直气壮地拒绝参与,因为这实质上也是调解。实务中由于基层工作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民警常常被迫参与。有的群众不理解这个道理,民警参与了,不仅不领情,稍不如意,到处投诉。上级不仅不表扬参与民警,还得批评民警“多事”。各位民警同行千万注意,最好不参与处罚后的“赔偿”调解,即便推辞不了,也不能用公安制式《治安调解协议书》,也不是“调解主持人”,而是普通的“见证人”。

三、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或家人面对面协商赔偿事宜。

四、通过第三方调解

。可以通过相互共识的朋友、熟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五、可以申请专门组织调解

。目前由司法部门牵头,已经建立了覆盖村委会、居委会的“民调”组织,可以通过他们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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